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公诉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卞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251994********,汉族,**程度,无业,住江苏省高淳县**镇**村*家**号。因本案,于2018年6月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卞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
苍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1月12日17时00分至2017年11月17日11时00分,被害人陈某某的朋友高某某(微信号为gmz7708)通过微信让其帮忙操作一个博彩网站账户(www.xpm1298.com),前4天均有盈利且提现成功。到了11月16日晚上,被害人自己创建了该博彩网站的2个账户参与到其中,并往一个账户中充值了1万元钱,当日晚上有盈利。11月17日晚被害人往1万元钱的该博彩账户中充值60万,往另一个账户中充值7万元钱,也均有盈利。在盈利后,高某某谎称网站后台查账通知其提现,被害人发起提现后资金并未到账,后就无法联系,该笔资金先后通过账户6013822****、62284800868****28万元的郑某某(刑拘在逃)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170030****,卞某甲在厦门将卡内现金取现40万及郑某某在珠海将卡内现金取现28万。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苍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卞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苍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