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卞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白山市江源县**组,现住白山市浑江区**室,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519*******。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9年4月5日被白山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卞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
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江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6月10日0时许,在白山市浑江区江北街正庄商务宾馆401室房间内,犯罪嫌疑人荆某某纠集李某某、牟某某等人因琐事与他人斗殴,并致对方两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中荆某某轻伤、牟某某轻微伤,梁某某重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江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卞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浑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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