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占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83********,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交斜镇**号,现住临渭区**家园**号楼**单元**室,公司员工。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晚10时许,被不起诉人占某与其朋友在渭南市临渭区胜利大街与金水路十字**饭店吃饭喝酒。9月14日1时许,占某酒后驾驶陕E*****号小型轿车沿临渭区华山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华山大街与西岳路十字东100米处时,被民警依法查获。经检验,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2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占某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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