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陕检五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占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2194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西李村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占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大阳牌正三轮摩托车沿洛陕318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陕州区西李村乡86KM+200M处,与其前同方向代某某驾驶的豫MDF***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发生追尾碰撞,导致占某某受伤,乘车人赵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赵某某符合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与被害人赵某某系夫妻,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情节,及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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