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占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下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队**组**号,住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6时36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占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车牌为鄂J*****轻型自卸货车沿京广线106国道从铁山方向往**方向行驶,行驶至京广线106国道**铁道口路段左转时,与对向由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号牌为鄂N*****号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占某某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占某某当场立即拨打120及110,积极救治被害人。事后,占某某给予被害人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19]毒鉴字第5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19]临鉴字第114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19]痕鉴字第6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第420204120190000007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载表、现场照片、报警记录;5.谅解书;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具有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