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三部刑不诉〔2020〕151号
被不起诉人占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02196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兴市**乡**村**坂**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拘留,于2019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
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2月,占某某使用了雇主陈某某的温州银行卡后未予归还,2017年3月份雇主陈某某中风住进养老院不能说话,陈家不再雇佣占某某当保姆。2017年3月至2019年8月份期间,占某某在没有获得被害人陈某某允许的情况下,多次在鹿城区***路温州银行提取陈某某银行卡账户内现金共计15170元归自己使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因被害人陈某某已死亡,现有证据难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占某某获取陈某某名下涉案温州银行卡的手段,故此被不起诉人占某某非法占有该银行卡内款项的主观故意不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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