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占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路**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占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8日18时25分许,卢某甲(已判刑)驾驶号牌为浙DJ****的小型轿车,沿上楼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上楼线江北街道百合小区前路段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由卢某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伤及卢某丙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卢某甲的妻儿即被不起诉人占某某与卢某乙(另案处理)赶到现场,二人向交警提供虚假证言,声称系由被不起诉人占某某驾驶肇事车辆,以帮助卢某甲逃避法律追究。
经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卢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东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卢某甲方已经对卢某丙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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