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5号
被不起诉人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6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镇**村**组,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路**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云浮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月15日将本案交本院审查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占某某酒后驾驶粤W*****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当行驶至云浮市云城区**路路段时与刘某某驾驶的粤W*****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使被不起诉人占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占某某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8.2mg/100ml。
鉴于被不起诉人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未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交通违章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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