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未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占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无职务,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西安市未央区**村**号。2020年6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占某某酒后驾驶湘H****5号黑色魏派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太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三环与太华路十字时,被在此执勤的民警检查,在对被不起诉人占某某检查时,发现其酒后驾车,遂将被不起诉人带至长安医院提取了血液并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88.5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占某某醉酒后驾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占某某醉酒后深夜驾车上路行驶,未造成其他后果,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即认罪认罚,同时被不起诉人血醇浓度低于90mg/100ml,本人亦无犯罪前科,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法不需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