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21995********,汉族,群众,大专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休宁县,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小区**轩**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20时4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占某某醉酒后驾驶皖J****7小型轿车沿屯溪区新安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安北路区医院路段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前科查询记录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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