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1〕123号
被不起诉人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瑞安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1日0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占某某醉酒后驾驶浙CQ****号小型轿车途经瑞安市安阳街道罗阳大道塘河北路路口前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mg/100ml,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涉案照片、情况说明;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瑞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呼气及抽血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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