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新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76********,汉族,中专文化,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卫生院**,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号,住武汉市新洲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武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0时27分,被不起诉人占某某酒后驾驶鄂A****Q黑色福克斯牌小型汽车,沿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阳光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至阳光大道与高新街路口处时,被武汉市新洲区交通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被不起诉人占某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83mg/100ml,随后将被不起诉人占某某送往汉阳医院醒酒中心抽血并约束醒酒。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被不起诉人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0.18mg/100ml。

被不起诉人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被不起诉人的呼气酒精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对被不起诉人的血液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的司法鉴定意见书;3. 现场查获、抽血视频及照片、讯问被不起诉人的同步录音录像视频;4.证人尤某某的证言;5. 被不起诉人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0.18mg/100ml,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醉酒程度较轻,危害不大,系初犯,且犯罪后悔罪态度好,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