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下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4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现住黄石市下陆区**街道**社区**小区**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石市公安局决定,于5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不起诉人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4日19时47分,占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鄂B*****的小型轿车行驶至黄石市下陆区**街道**路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占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被鉴定人占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定量检测为86.71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19]毒鉴字第2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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