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021994********,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团风县,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强奸罪,于2017年12月13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6日,因证据不足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监视居住,2018年7月6日,该局决定对占旻翰解除监视居住。
辩护人邓某某,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占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2月11日晚上1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占某某和朋友吴某、汪某某、张某、方某某一行5人吃完晚饭后相约到黄州开发区的学生街“天王KTV”唱歌喝酒,到了“天王KTV”后,占某某就点了3个陪唱小姐,其中一个陪唱小姐陪汪某某、一个陪唱小姐陪方某某、一个陪唱小姐(被害人王某)陪占某某,唱歌期间占某某、王某都喝了几瓶啤酒。一直唱歌到次日凌晨2时许,占某某等人才离开,随后占某某邀请王某一起去到赤壁大道的“永隆烧烤店”吃宵夜,王某也同意了。凌晨3 时许,占某某和王某吃完宵夜,王某提出要回家,占某某以开车送其回家为由将王某带至东门路桔子酒店,下车后占某某拿出600元钱塞进王某上衣里,要王某晚上留下来陪他,但是王某当时就拒绝了,还将600元钱还给了占某某。当时占某某见王某拒绝自己,就借着酒性强行将王某拉进了桔子酒店一楼前台去开房,王某几次挣脱占某某的束缚,准备离开酒店,但是占某某又强行将王某拽了回来,等酒店前台做好登记后,占某某就将王某拽进电梯,随后将王某带至3018房间实施了强奸。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无法查清被害人王某是否处于醉酒状态,发生性关系前王某是否收了600元钱,发生性关系后占某某是否拿走了这600元钱,王某是否有呼救,无法确定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违背了王某的意愿,因此本院仍认为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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