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占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4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住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因盗窃,于2019年12月29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至29日,被不起诉人占某某在本市鄂城区**副食店、**商场等地先后三次实施盗窃行为,盗得牛奶4件、 食用油2壶。经认定,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40元。案发后,上述物品均发还、赔偿给被害人并某某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某某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占某某不起诉。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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