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占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291992********,藏族,文盲或半文盲,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白朗县,住白朗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白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继续由本院取保候审,并由白朗县公安局**乡派出所执行。
值班律师董振恒,白朗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援藏律师(专职律师)。
本案由白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晚10时许,被不起诉人占某某开车从白朗县往**乡**村回家途中捎上被害人欧某某至**乡**处。被害人欧某某在下车后不久发现自己手机落在占某某车里,便请求占某某返还,却被占某某拒绝。后占某某成功破解欧某某手机的解锁码和微信支付密码,将其微信零钱1541元通过收付款转给自己,并把欧某某的手机送给了自己的亲戚拉某某。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户籍证明信、微信记录信息、扣押决定书、无犯罪前科证明、谅解书、收条、个人客户关联合约信息;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7.现场照片、扣押照片。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因被不起诉人占某某系初犯、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后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占某某不起诉。
由白朗县公安局扣押,本院保存的涉案财物于10月20日退还。
白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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