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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占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鄱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占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57********,汉族,高中,系鄱阳县**医院法人代表、院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住**办**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鄱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被鄱阳县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1月28日,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17日。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鄱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16日,鄱阳县公安局补查重报。2020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5月1日。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退回鄱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5月28日,鄱阳县公安局补查重报。

鄱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占某某在担任鄱阳县**医院法人期间采用虚构医疗内容的手段,虚报、重复报销医疗费用32200元;采用违规报销的手段,报销“丹红注射液”、“小牛血清去蛋白”药品费用74万元。共计诈骗医保费用772200元。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鄱阳县公安局认定占某某虚报医保资金772200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占某某不起诉。

鄱阳县公安局追缴鄱阳**医院违法所得106万元,由鄱阳县公安局移送鄱阳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依法依规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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