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刑不诉〔2023〕91号
被不起诉人占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51949********,*族,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住崇仁县**镇**路**号。2023年4月13日,占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崇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月,被不起诉人占某某因发现有鸟类经常到女婿张某某承包的鱼塘吃鱼,遂前往崇仁县黄洲桥附近流通商贩处购买了三张尼龙网。而后,占某某将购买的尼龙网和竹竿组装成捕鸟网并安装在崇仁县相山镇柏昌水库对面鱼塘附近的山坡上用于捕鸟。截止案发前,占某某未捕获任何鸟类及野生动物。
2023年4月11日,被不起诉人占某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张某某、廖某某的证言,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占某某亦有供述在卷佐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均有关联性,能够形成证据锁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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