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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卡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_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1〕Z9号

被不起诉人卡某某,男性,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21944********,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石渠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2月21日被石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卡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多年前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卡某某前往青海省达日县红科乡探望表哥冷某某(藏名音译,已去世),在探望期间委托冷某某帮忙买一支枪,四五天后冷某某替卡某某以700元购买了1支小口径步枪、15枚弹药,卡某某在持有枪支、弹药期间因驱狼打狗消耗部分弹药,剩余1支小口径步枪、3枚弹药于2020年12月21日上交至石渠县公安局。后经甘孜藏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卡某某持有的枪支进行枪弹鉴定,鉴定结果为:送检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5.6mm小口径运动弹的民用、制式5.6mm小口径运动步枪,具有杀伤力。

本院认为,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1.本案犯罪嫌疑人卡某某属主动上交枪支。2、犯罪嫌疑人卡某某认罪态度好,经警综平台查询无犯罪前科。3、犯罪嫌疑人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卡某某作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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