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卢怡韩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甲,曾用名卢某乙,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81********,壮族,高中,无业,住柳州市城中区**号**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甲酒后驾驶桂B****7福特翼博牌的小型越野车行驶至本市友谊路时,被现场执勤的交警查获。经提取血样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卢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57mg/100ml。

2020年5月18日,被不起诉人卢某甲经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