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3〕170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男, 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41997********, *族,小学文化,职业农民,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现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庙,2023年6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5月1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的红色“某某”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合阳县城南大街行驶至**街****店附近,被合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依法进行血样提取,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卢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9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刚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资格,明知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辆,仍然驾驶机动车,且达到醉酒状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后果,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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