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公诉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家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田心路**号,昆明市**街道**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退侦时间:2020年6月10日,重报时间:2020年7月6日。
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03日20时许,卢某饮酒后(卢某静脉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分;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63.56mg/100ml,属醉酒状态)驾驶云******号“锋范”牌小型轿车载乘张某某共两人由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冉升生态园前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安居小区A4幢单元门口。后王某某于当晚驾驶云******号“锋范”牌小型轿车载乘张某某、卢某、杨某共四人从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安居小区A4幢单元门口出发,送张某某、卢某、杨某回家。20时55分许,王某某驾车行驶至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安居家园小区路段时,所驾车驶向现场道路南侧,与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云******号“捷达”牌小型轿车相碰撞擦,云******号“捷达”牌小型轿车向前滑行,又与单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云******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相碰撞擦,致三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卢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提取卢某血样后长时间未送检,其血样鉴定意见因程序违法予以排除,认定卢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