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男,1977年8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333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村**号。被不起诉人卢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2时20分,被不起诉人卢某驾驶皖K****号小型汽车,沿阜阳市颍州区朝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颍河大桥下路段后,因与人发生争执,沙河路派出所民警出警到现场后发现卢某有酒后驾车的嫌疑,遂将卢某带回。经鉴定,卢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mg/100ml。
本院认为,卢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醉酒程度较轻,具有坦白情节,无从重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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