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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吴某某、李某某滥伐林木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决定书

六检公诉刑不诉〔2019〕358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现住六枝特区**乡**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6月5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现住六枝特区**乡**村**组。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6月5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4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现住六枝特区**镇**。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16日被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3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2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吴某某、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29;自2019年10月14日至2019年10月30)。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14日)。

六枝特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六枝特区牛场乡黄坪村长海子林场于2016年2月发生森林火灾。2016年5月,六枝特区新场乡的卢某某、吴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六枝特区牛场乡黄坪村长海子林场被烧毁的林木卖给李某某等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人砍伐六枝特区牛场乡黄坪村长海子林场的林木,2018年5月30日,经六枝特区林业局调查,六枝特区牛场乡黄坪村长海子林场被砍伐的林木立木材积1281.3852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六枝特区公安局认定卢某某、吴某某、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吴某某、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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