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王某某盗窃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镜检一部刑不诉〔2020〕237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77********,汉族,高中文化,原中国电信公司**公司的员工,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路**号**室,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号**幢**单元**室。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转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11980********,汉族,初中文化,原中国电信公司**公司的员工,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幢**单元**室,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庄**幢**室。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转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王某某系中国电信公司**公司的员工,2019年11月3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镜湖区**巷子中,盗窃不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总长100多米,重58公斤。后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王某某将被盗电缆以1900元的价格卖给凤凰城某一废品收购站。经芜湖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缆价值2378元。

2019年11月5、6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并取得谅解、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王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