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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苏某某、王某某、隋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诈骗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农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381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现住农安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4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1月1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381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现住农安县农安镇****小区四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4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1月1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38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现住农安县开安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4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1月1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隋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381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现住农安县开安镇柳树洼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4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1月1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381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现住农安县开安镇***村,因涉嫌诈骗罪,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0日监视居住。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385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现住农安县开安镇***村,因涉嫌诈骗罪,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苏某某、王某某、隋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2019年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事实:

2009年,时任农安县开安镇柳树洼村村书记苏某某组织村干部,小队长卢某某、王某某、隋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十人筹建长喜牧业小区,推举卢某某担任法人,后根据政策会对养殖牛的牧业小区进行奖励补贴,随后卢某某、苏某某等人对小区进行申报,在小区没有养殖牲畜的情况下,为骗取奖励补贴,采取将股东家的牛牵到小区、并向村养牛户借牛牵到小区等方式应付检查,后申报骗取国家奖励补贴人民币十五万元(十个股东每人分得 一万元,剩余资金用来小区修路、养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农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苏某某、王某某、隋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苏某某、王某某、隋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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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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