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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串通投标案)_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69********,汉族,大专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负责人,河南省新安县人,户籍在新安县**镇**村,住洛阳市洛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2年1月18日,因犯医疗事故罪被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6月20日被孟津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8年7月18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0日、2019年10月21日、2020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赵某甲伙同赵某乙、房某某利用洛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洛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串通业主方洛阳市**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某甲(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报名参与了洛阳市伊滨区**产业园区装修装饰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的一、三标段的投标。在招标过程中,刘某甲安排并打招呼给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让洛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洛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在开标过程中经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运作,最终洛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洛阳市伊滨区**产业园区装修装饰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的一标段,中标金额为1959.49万元,洛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洛阳市伊滨区**产业园区装修装饰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的三标段,中标金额5217.53万元。

2017年5月,洛阳市**投资有限公司员工郭某某(另案处理)在刘某甲的安排下负责伊滨区**产业园区办公及教学家具采购项目、食堂大型厨房设备采购项目一标段。在招标过程中郭某某违反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与投标人李某某(另案处理)、刘某乙及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以串通的方式投标,致使招标过程流于形式,李某某在办公及教学家具采购项目中顺利中标,中标金额13795990元,刘某乙在食堂大型厨房设备采购项目一标段中顺利中标,中标金额776176元。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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