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王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镇**村*号,现住西安市灞桥区**路*****号楼*单元***室,系西安市未央区*****公司员工。该卢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9月14日退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0月期间,崔某某(已提起公诉)带领卢某某在铜川市新区、王益区以卢某某为法人办理了铜川市某某有限公司一套(每套含营业执照正副本、开户许可证、结算卡、U盾、手机卡、公司印章)营业执照和银行公户,并通过曹某(已提起公诉)联系袁某(另案处理)后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卖给袁某。后崔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分给卢某某2500元(扣减欠款1100元实际转账1400元)。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提取笔录、微信记录截图,相关书证、涉案公司注册资料、抓获经过在案佐证,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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