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刑不诉〔2014〕8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5197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3月1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5月16日退回民权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民权县公安局于同年6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26日凌晨5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驾驶豫G7267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310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民权县与宁陵县交界处时,撞在了前方高某某停放在道路右侧的豫HD9916号拖挂货车上,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豫G7267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乘车人杨某某(卢某某之妻)死亡,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受伤。经民权县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系车祸致胸部闭合性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卢某某右小腿截肢,经法医鉴定为重伤。2013年8月9日,被不起人卢某某之岳母苏某某公证了《声明书》,不再要求追究卢某某的“经济赔偿责任和一切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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