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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卢某某)(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公诉刑不诉〔2018〕26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0419,汉族,大学本科,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住绥中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6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未委托辩护人。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2日21时05分,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驾驶辽PR***8号小型轿车沿**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到14公里+400米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尚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尚某某受伤,辽PR***8号小型轿车损坏,尚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7月3日经绥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此事故由卢某某负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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