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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女,1971年**月**日生, 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71********, 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镇**村*对。2019年7月9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10月17日、12月27日先后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14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中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19日凌晨5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车架号码:CF********)驶至中山市**镇**公路**汽车对开路段时,与后方由被害人刘某某醉酒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车架号码:L3YPCJLCX********,发动机号码:JB******)(搭载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碰撞而肇事,造成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后果。接着,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驾车离开现场。同年4月23日,被害人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后认定,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无责任。同年4月25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事后,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家属人民币6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为中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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