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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威海市文登区**镇**村**号,现居住**。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3时许,卢某某持C1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省道202由西向东行至文登区***镇***村北侧,小型轿车前侧与顺行在前的卢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尾部相碰撞,致卢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均有损坏。经认定,卢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卢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负事故主要责任,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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