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7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镇**村**组,现住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卢某某驾驶湘******号小型轿车在本市**路与**路交汇处与行经该处的杨某某驾驶的湘******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次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卢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同年8月5日保险公司向被害方支付赔付款59万元,卢某某另向被害方赔偿各项费用20万元,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交通事故现场图、机动车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犯罪嫌疑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对其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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