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曾用名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41989********,汉族,小学文化,系新疆**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山县,本市无固定住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13时51分,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驾驶新AD***号三一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本市新市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公司工地出入口时,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伯玛”牌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李某某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某无责任。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已赔付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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