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山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7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霍山县**镇**小区**栋**室(户籍地安徽省霍山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8日17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霍山县迎宾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小城故事”农庄附近路段时,碰撞横过马路的行人张某某,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当场死亡。卢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于2020年9月14日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被害人亲属书面请求司法机关不予追究卢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以及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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