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甲,曾用名卢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1********,汉族,小学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乡**村**组,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镇**村。于2020年5月7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24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甲驾驶贵B****0号货车由水城方向沿贵烟线往六枝特区方向行驶至贵烟线206公里200米(茅稗田垭口)一弯道上坡处,在超越周某某醉酒后驾驶的贵B****5号二轮摩托车时发生挂擦肇事,致周某某颅脑损伤死亡。2020年3月23日六枝特区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卢某甲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卢某甲投案自首,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其已赔付被害人家属精神抚慰金486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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