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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6950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19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驾驶赣A*****白色北京现代越野车沿南昌县蒋巷堤顶公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叶娄村李闵里村路段时,撞到右侧同向步行的谢某某,致其当场死亡。卢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在场等候。案发后,卢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且卢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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