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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_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6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住河南省孟津县**镇**路**家属院,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政治面貌群众,**公司**分公司职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7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孟津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3日10时9分左右,在**集团第**分公司院内(孟津县**汽车站),卢某某驾驶豫******号大型普通客车由北向西右转弯行驶,因操作不当撞住院内指示牌,后又依次撞住头南尾北王某某停放在停车站位的豫******号大型普通客车(载乘客陈某甲、冯某某)、陈某乙停放在上述地点的豫******号大型普通客车(车上无人),造成王某某、陈某甲、冯某某受伤,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院内指示牌和上述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卢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陈某甲、冯某某、陈某乙不负事故责任。

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家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其过失犯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实际履行,被害人家人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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