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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62131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组,住宁都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9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驾驶赣B******小型普通客车沿宁临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宁都县***镇**村路段时,碰撞到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罗某某,造成罗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卢某某立即拨打报警与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投案后如实供述肇事经过。经宁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卢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卢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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