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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胶检公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58********,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已退休,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临沂市**县***路***号,地址为山东省胶州市****小区*号楼*单元***户。2019年8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5月2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7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驾驶电动车载被害人祝某某(其为卢某某妻子)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与**路路口处,闯黄灯过路口时与徐某某沿广州路由北向南驾驶的鲁B*****号轻型封闭货车相撞,致卢某某、祝某某受伤,祝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7月19日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自己妻子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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