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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曾用名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9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住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0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20时10分许,卢某某驾驶川H0****小型皮卡车沿国道212由碧桂园向昭化方向行驶,行驶到国道212线815KM+400M处时与步行横过道路的黄某某相撞,致黄某某抢救无效于2020年3月1日死亡。广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第51080212020000003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卢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发案后其主动拨打120急救和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系自首;到案后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积极对受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受害人亲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经认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具有自首、坦白和积极对受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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