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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武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12211998********,布依族,大学专科文化,务工,住广西南丹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南宁市公安机关武鸣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驾驶桂A****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武华大道从里建方向往武鸣方向在汽车道内行驶,覃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轻便摩托车从武鸣方向往里建方向在辅道内行驶,双方行驶至武鸣收费站-武华一级路医科大学辅道路段时发生碰撞,造成覃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卢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覃某某于2019年8月11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卢某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覃某某负该事故次要责任。

2020年11月19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与被害人覃某某的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结婚证、户口本、车辆保险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黄某甲、李某某、黄某乙、谭某某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的供述;

4. 鉴定意见书;

5. 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且卢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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