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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二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9195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永州市冷水滩区**路,住冷水滩区**街道**路**号**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2时50分,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在冷水滩区从永州大桥沿九嶷大道往陶源路方向行驶,途经嘉信果蔬批发市场前路段时,撞到行人张某某,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卢某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案发后,卢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2020年4月29日,卢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做出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已对被害人家属做出了赔偿,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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