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051962********,汉族,高中文化,系个体经营者,住吉林市昌邑区**号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吉林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于2019年10月8日18时50分许,驾驶吉BA****号大型客车沿本市龙潭区202国道由北向南行至817公里处时,因超速行驶、忽视瞭望,将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关某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经吉林市公安交通支队龙潭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关某某系交通事故中颅脑严重变形、颅骨粉碎性骨折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80,000.00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接受处罚,具有自首、赔偿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