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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公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261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4日6时许,被不起诉卢某某驾驶豫H*****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京昆高速公路下行线南郑段时,与前方因发生事故车辆受损难以移动停于行车道内、刘某某驾驶的陕E****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豫H****号车上乘员和某某当场死亡,卢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及货物、高速公路路产受损。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和某某系钝性外力致胸腹腔多脏器严重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事故认定,卢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经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后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车辆、货物、高速公路路产受损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卢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赔偿高速公路路产损失,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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