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扶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3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扶余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扶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9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驾驶吉JM****号长城牌小型轿车,由扶余市去**镇**集团,沿503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09KM+550M(**村)路口处时,将前方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行人盖某某撞伤,盖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盖某某系重度闭合性胸外伤、主动脉破裂而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卢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盖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书证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事件单、松原市仲裁委员会调解书、刑事谅解书、和解协议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盖某甲证言:盖某某是我父亲。当天上午八点四十左右,有村民看见告诉我的,我知道是我父亲盖某某从扶余坐大客车到**路口下车的,然后由北向南走着过道,被由东向西驶来的一辆车撞上了。7月9日那天从现场拉到扶余市人民医院,到医院做个心电,大夫就宣布死亡了。卢某某民事赔偿我们了,也签订仲裁调解书和刑事谅解书了,我妹妹盖某丁和盖某戊在哈尔滨回不来,通过跟她俩通电话,我可以代表她们。
2.证人于某某证言:我是开扶余通**乡**客车的司机,7月9日上午,有个老头自己从雷氏正骨门口客车点上车,在**村路口下车的,那老头下车后往我车后方走了,然后我就开车起步走了,后来我就不知道了。
3.证人姜某乙、盖某丙证言:均证实卢某某赔偿了85000元,保险公司强险部分已赔偿,商险部分按法律规定赔偿,均在仲裁调解书和刑谅解书上签字了,对卢某某表示谅解。
三.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的供述:当时我开车沿中线公路北侧路面由东向西行驶,行驶到**村路口处时,我看见在公路道北站着一个老头,手里拎着一个塑料袋,当我车距离他二三十米远时,那老头突然就在道北往南走过横道,我就踩刹车往左打舵躲他,但是没躲开,我车就与那老头撞上了,撞完我停车,我就打120,又打了110,然后我就在现场等候处理了。
四.鉴定意见
扶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属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扶余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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