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2526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8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在其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桂K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其母亲即被害人蔡某某以及其儿子卢某某,沿北流市平政镇至大伦镇道路由白马圩往白马镇金头村方向行驶,韦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桂K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该道同方向行驶在卢某某的前方,双方行驶至该道13公里+300米处时(即**镇**路段),因卢某某超车时未注意保持安全的横向距离,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蔡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4月21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卢某某拨打120救助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
被害人蔡某某死亡后,因其家属不同意尸体检验,经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对蔡某某的病历等材料进行鉴定,认定蔡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驾驶的桂K7****普通二轮摩托车右前部与韦某某驾驶的桂K2****普通二轮摩托车左后部发生碰撞;经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卢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7月31日,蔡某某的家属对卢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卢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