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检刑不诉〔2019〕58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61********,壮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12月19日1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持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桂0*****1小型方向式拖拉机沿县道470线由校椅镇往校椅镇青桐村委方向行驶。至县道470线24KM+600M,适有被害人李某某在前同向行走,后卢某某与对向车辆会车过程中未与李某某保持安全距离,致使所驾车辆碰撞中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卢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事故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民警到达现场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又查明,2011年1月24日卢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共34351元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的减轻、从轻、酌情从轻情节,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横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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