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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缙检刑不诉〔2020〕200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6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缙云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07月15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09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驾驶浙KL9****小型轿车,途经缙云县壶镇镇后湖村徐焕庆家北侧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被害人胡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胡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害人胡某某经缙云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5月25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系颅脑损伤后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交警的到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还查明,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且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且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缙云县人民法院起诉。

 

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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