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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交通肇事罪)_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辰检刑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8198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驾驶赣******重型仓栅式货车沿省道250线由辰溪县城驶往沅陵方向。当日11时45分许,途经辰溪县**镇**村**路段(S250线25KM+200M)时,因在进出道路未注意观察,与谢某某驾驶的湘******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谢某某当场死亡、湘******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卢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谢某某因车祸致胸腹腔脏器损伤出血死亡。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过失犯罪,具有自首情节,并且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达成了刑事和解,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辰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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